(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是:
(一)考察机关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对应该考察的对象适时安排考察,并负责考察组的组织、考察人员培训、考察方案的审定,以及对考察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察结果的评定、考察材料的验收,有关材料的归档等工作。
(二)考察组对考察实施负具体责任。考察组及考察工作人员负责考察工作具体方案的制定,并严格按考察方案实施考察。对考察方案的实施、考察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认定,以及考察材料(包括有关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考察组反映考察对象情况,表明使用意见,并对此负责。
(四)考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数据,并对此负责。
(五)考察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考察人员需要了解的问题,做出如实回答和说明,并对此负责。
第二十八条 切实加强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确定的考察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
对考察对象的资格审查不严,导致用人失误的;
对考察组成员把关不严,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察组成员出现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组组长的责任:
考察组未按考察工作方案实施考察;
未严格履行考察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察结果,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对群众反映或揭发、举报的问题既不认真调查,又未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重要情况,不如实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
放松对考察组成员的管理,导致考察组成员违纪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
考察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草率,或夹杂个人好恶,讲人情,看关系,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向考察组组长汇报考察情况,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随意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散布考察谈话内容及调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干部呈报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对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考察机关和考察组提请调查核实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敷衍了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对象的责任:
向组织隐瞒自己的问题,或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
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拉票的;
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九条 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回避的对象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及地域等其他需要回避的。属于回避对象的考察工作人员,应主动向考察机关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考察工作进行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考察工作和考察组、考察组成员的有关问题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考察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考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干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宜市组发[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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