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群众参与监督。坚决相信和依靠群众,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础。必须本着发动群众又不搞群众的原则,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群众组织、新新闻单位等的作用,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可以依靠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反腐败工作实施监督,制定审议地方性有关反腐败的法规,组织代表参与对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评议。可以向政协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重大案件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关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责任和对失职行为实施追究的制度规定及操作性规定,是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的、具有全局性的党风廉政制度。其本质是一种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制度。
实践证明,一个地方和部门党风政风如何?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得怎样?关键在于领导。为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认为经济工作是“硬指标,而反腐败是“软任务,有的领导干部怕得罪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愿管”、“不敢管”,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的事,与已无关,有的地方和单位放松甚至放弃了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负的领导责任和对所辖地区和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等问题,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维护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抓住几个重要方面:
1、要明确责任。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简单说,就是领导班子、正职、其他成员。从职责范围上要求,就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职责管到哪里,他的权力涉及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到哪里,即“一岗双责”。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是领导和组织的责任,即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正职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班长和“一把手”,要带好领导班子,管好领导班子的全体成员,还要管好全局工作,管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是责任链条中的“枢纽”。这就要求:(1)党政“一把手”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既要管住自己,要求别人做的自己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要管住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影响谋取私利。(2)党政“一把手”要真正负起领导责任。其他成员由于对分管范围内的事项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和充分的实施权,对于直接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具有直接抓、亲自抓、保证其贯彻落实的责任。要认识到反腐倡廉不只是某个部门的事,也不仅是某个专门机关的事,而是全党的大事。
2、要组织考核。目前,我市各级党委每年以目标管理的模式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分解细化,用量化考核指标的办法把任务安排到下属单位、部门,加强了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的力度,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责任制考核的组织领导由党委(党组)负责牵头,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要避免把责任制考核全部推到纪检监察机关身上,自己作壁上观。要领导组织标准合理、层次清晰、程序严密、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对整个考核工作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认真部署、精心指导(今年省委考核由副省级领导带队检查)。责任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组织)、工作目标考核(业务)、年度考核(人事)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为了减轻过多检查、考核带来的负担,可与经济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安排。专门考核要制定具体方案,防止过多过滥。责任考核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报上级党委和纪委。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如:廉政鉴定、廉政说明等(华宁县制定了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办法)。纪检监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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