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和省
以及用于土地复垦开发的部分外,可以全部留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用于基础设施
建设。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的(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内资高新
技术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区内外商投资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
一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
先进技术企业,除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第六年起经有权机关核定仍
符合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还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
10%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出口产品总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的企业,在依照规
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经有权机关核定,可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的税
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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