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之日起两年内,经省财政部门审定,
可将中试产品实际缴纳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
50%返还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等发生的各项费用增幅在10%
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鼓励企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联合进行开发。对技术
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
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可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
发费的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的仪器设备,经有
权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所提取的折旧费,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高新技术产
品的设备更新和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中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的独立核算的
研究开发机构,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
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
术企业,从1996年起,改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所得税,但其实际缴纳数超过原比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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