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公务员管理单位和非参照管理单位干部交流到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管理单位)任职,须具有干部身份,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曾经具有公务员身份。
4、所有干部交流须在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不超编进人,不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交流数量原则上出一进一。
四、交流轮岗的纪律
1、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县委和本单位党组织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否则对有关责任人或干部本人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2、确定干部交流轮岗,必须经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之机突击提拔干部或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3、已谈话明确的交流或轮岗干部,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时间内到岗。调离干部不准干预原单位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公共物品。需作经济责任审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五、组织实施
干部的交流轮岗,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级负责,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科级干部的交流轮岗工作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股级干部的交流轮岗工作,由各单位党组织或乡镇党委按照县委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交流轮岗工作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本意见由中共息县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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