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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信阳市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暂行规定》(信发[20**]18号)要求,结合息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县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市一系列政策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级负责地开展。要把推进干部交流轮岗与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对干部的培养、锻炼结合起来;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回避制以及完善干部考核评价、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等制度结合起来,同时注意保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要通过交流轮岗,优化班子结构,提高干部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建设和谐文明美丽富饶新息县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交流轮岗的类型及要求
(一)关于科级干部的交流轮岗
1、乡镇、县直党政机关以及其它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7年的必须交流(享受副县级待遇的乡镇党委书记根据信组[20**]8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根据工作需要,适当交流。
2、乡镇、县直党政机关以及其它事业单位的副职领导成员和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的,根据工作需要,适当交流。
3、对在同一个乡镇或同一个单位工作满15年的科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当交流。
4、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及发改委等单位工作的副职任现职满8年以上的必须交流。
5、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或轮岗,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适当交流或轮岗。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会同公检法司等单位党组织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6、因优化班子结构、培养锻炼干部和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科级干部原则上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
7、对不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以及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科级干部,其职务调整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
(二)关于股级干部的交流轮岗
1、县直单位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当在本机关轮岗或本系统内交流。其中在资金管理、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行政审批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必须轮岗或交流。工作相对独立的股级二级机构以及副科级单位股级干部参照执行。
2、乡镇股级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7年的必须进行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交流。
3、政法部门股级干部的交流轮岗,比照信发[20**]13号文件规定执行,在负责各种证照牌的核发、案件的查办或裁决、执法监督、人财物的管理等热点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必须交流。
4、在年度考核或民主评议中得票情况较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或有较严重工作失误的,应随时调整其职务直至降免职安排。
(三)关于干部任职回避交流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一般指职务较低的)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工作的干部,必须进行交流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上述交流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①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可改任非领导职务);
②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③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交流原则
1、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管理单位)的交流对象原则上在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管理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同时鼓励向非公务员管理单位和非参照管理单位交流。
2、乡镇需交流干部原则上在乡镇与乡镇之间相互交流,确因特殊情况,需由乡镇交流到县直单位的,原则上到县直非公务员管理单位和非参照管理单位任职或到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管理单位)改任非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