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文革”、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有问题及参与“f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2、参与刑事犯罪活动、经济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的;
3、因犯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4、政审材料不齐全或材料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5、档案材料字迹潦草,随意涂改,未按规定整理的。
五、出国(出境)人员审查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加强对出国(出境)人员审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要认真做好出国(出境)人员审查工作,把好政治、业务、身体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派遣与出国(出境)任务无关人员。
(二)要坚决杜绝在出国(出境)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准同一单位两位主要负责同志同团或同时分组出国(出境)。严禁行政人员挤占业务人员指标,不准“搭车”出国(出境)。
(三)对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不归等问题,由派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写出报告,在十日内报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上报。对因审查不严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派出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责任,对严重失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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