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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结合扬州实际,就加快推进“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的重要意义
1、“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推动“两个率先”,力争苏中第一的重要举措。建设全面小康核心在全民致富,而要实现全民致富,必须实行能放则放,全部放开,形成全民创业的生动局面。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富民为先,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持民众创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统筹起来,把实现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统一起来,把借助外力、扩大招商引资与激活内力、发动全民创业结合起来,放开放宽放活,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显著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力争苏中第一的目标。
二、实行全部放开,进一步降低创业的门槛
2、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投资领域外,民营经济都可平等进入。所有我国政府承诺向外资开放的投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市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3、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新建项目,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
4、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与国有投资同等待遇,在投资初期可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可采取BOT等方式,并建立投资回报机制。
选择一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采取转让经营权、股权等形式,向民营企业开放。
5、支持民间资本与政府资本合作发展;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造、改组和改制,并同等享受国企改革相关优惠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验、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6、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项目,并可按企业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载明。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行业,均不予查处。
7、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无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同时,分批公告我市执行的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告范围履行审批职责,不得增设事项、条件和程序。
8、实行前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在受理的同时,并联抄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投资者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作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和规定事项的承诺,行政许可部门书面认可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原企业已经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专项行政许可事项,改制存续企业可延续使用,申请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
9、实行“首受负责制”,行政许可事项在同一部门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的,实行并联办理行政许可,由首受部门负责受理,出具回单,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反馈企业。
10、实行企业预备期登记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同时加盖“预备期企业”印章,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并可在一年内按规定享受非正规就业组织的有关优惠政策。
11、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