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协调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农业开发办、省外专局等部门可用于农业产业化的资金要与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配合使用,重点用于农业产业化的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产业化,形成政府集中投入为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市、县(区)也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的投入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本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专业合作社。
13创新金融扶持政策。涉农金融部门要创新金融理念,开发金融产品,降低贷款门槛,拓展质押担保方式,改善金融服务,增强县级分支机构金融服务能力,落实金融配套扶持政策。对龙头企业实行差别化的信贷准入,信用评级套用农业、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允许以流动资产、山林和水面承包经营权、经济作物和饲养物作为抵押,允许龙头企业间连担,允许法人代表、股东为龙头企业担保,允许合作社连保。
农业银行要提高对龙头企业的支持面,提高龙头企业扶持贷款在涉农贷款中的比例,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季节性收购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农业发展银行要逐步扩大对龙头企业贷款,增加贷款规模。农村信用社要将农业产业化经营贷款列入重点信贷投向,争取有效需求满足率达到95%以上。龙头企业要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准确反映公司经营状况信息系统。
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化贷款担保机制,根据经济增长水平,逐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担保能力和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银行对龙头企业放贷。
14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在粮食、生猪、家禽、水产、水果等大宗农产品生产领域进行政策性保险试点,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逐步形成政府、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保险公司多方合作、全程保障的“合作+保险”农业保险机制。
15落实用地用水用电优惠政策。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可在省级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市级龙头企业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在各设区市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对龙头企业直接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牧渔场和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前提下,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直接向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用于生产的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在申请获得取水许可的前提下,由所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直接向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种养业基地,在落实防治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以电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用电实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类别的专业化种养业项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16其他有关支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可按程序向中储粮江西分公司提出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事有关政策性收储业务。外商投资兴办龙头企业和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技术服务、产销对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达到省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享受省级龙头企业优惠政策。省级龙头企业改制或组建企业集团的各种登记费、评估费减半收取。新获准农产品自营出口企业,可从第一个月起按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
四、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