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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我县实际,现就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自国务院国发〔20**〕31号文件发布之日(即20**年9月6日)起,我县所有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52号)规定的除外。
二、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
(一)严格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切实保障对推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工业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提供土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
(二)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上年第四季度会同发改、经贸、建设、环保、工业园区(功能区)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科学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应及时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通过我县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及省、市国土资源网站向社会公布。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政府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三)分阶段落实具体工业用地供应计划。
工业园区(功能区)、有关乡镇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分阶段分批次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并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编制具体工业用地供应计划,报县国土资源部门。
(四)健全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公示制度。
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将工业园区(功能区)、有关乡镇及部门上报的具体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分阶段分批次向社会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具体宗地未正式实施出让以前,宗地供应信息在我县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及省、市国土资源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推行工业用地净地出让制度。
工业用地一律实行净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分批次报批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土地征收、拆迁等政策处理及通平等前期开发由地块所在工业园区(功能区)、乡镇政府负责实施,上述费用列入出让成本。对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供地。
(六)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应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等确定,不得低于浙江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同时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
(七)严格工业用地竞买对象审查。
竞买对象须经县工业用地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凭审查委员会出具的资格证明参加报名。自然人受让的,须成立法人,但受让的自然人必须具有股份。
(八)规范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工业园区(功能区)、有关乡镇上报的分阶段分批次具体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会同工业园区(功能区)、发改、经贸、建设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拟订具体工业用地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此方案可作为具体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对20亩以上(包括20亩)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需经缙云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审查,进行严格把关,并按规定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
出让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