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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根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空缺后,原则上都要以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拟任人选。对具备条件竞争而未进行竞争上岗的单位上报的干部任免事项,组织、人事部门原则上不受理、不审批。
竞争上岗既可竞争到某一具体领导职务,也可竞争到某一领导层次任职资格。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
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报名人数原则上要多于空缺岗位职数。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对人数较少、形不成有效竞争上岗的单位,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相关部门党组同意后,统筹安排,实行跨部门竞争上岗。
第十二条 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五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
第四章 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