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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意见

[09-19 20:38:24]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工作意见   阅读:6533
概要:第十四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五章 培训机构与师资第十五条 在充分发挥县委党校干部教育培训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的同时,建立完善一批新的干部教育培训教学点和现场教学点。依托省、市两级党校、行政院校、高校等培训基地及现场教学点,加大实用性、前瞻性培训,增强培训针对性。第十六条 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基地要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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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培训机构与师资
第十五条  在充分发挥县委党校干部教育培训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的同时,建立完善一批新的干部教育培训教学点和现场教学点。
依托省、市两级党校、行政院校、高校等培训基地及现场教学点,加大实用性、前瞻性培训,增强培训针对性。
第十六条  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基地要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由县委干教办牵头,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章  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
第十七条  全县干部教育培训的长远规划、意见和重大决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制定,经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委审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应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中一并考虑。各部门、各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应根据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第十八条  干部脱产培训一般以组织调训为主。组织调训以名额分配调训和实名调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干部培训的各类班次一般应放在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基地要根据县委干教办制定的年度计划所确定的相关班次,提供培训设备设施,配合搞好培训。培训主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教学方案。教学方案应包括课程设置、学时分配、师资配备、教学方法、考核评估、经费来源等内容。教学方案报送县委干教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干部个人应根据工作岗位能力素质的要求和自身需要,制定个人在职自学计划和自主选学计划。
干部所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为干部提供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的条件。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干部脱产培训的考核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性考核包括学习态度和表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格次确定。定量考核包括对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等课程的掌握程度,以考试方式进行,百分制计分。
第二十三条  干部脱产培训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和培训班主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县委干教办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干部参加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章  培训纪律
第二十五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工作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或本单位确定后,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课。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干部所在单位应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阻挠本单位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对不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干部所在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加强考核,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应按照教学方案实施培训,加强培训管理,为培训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培训环境,并将学员参加培训情况及时报县委干教办。
第二十九条  干部培训年度计划内的各类班次一般应由县委组织部与主办单位共同发文,避免多头重复培训。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费列入县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费(主要包括教师培训、教师聘请、教材编写、基地建设等)和省、市安排的重要培训项目经费,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干教办)向财政局提出所需经费申请,划拨组织部门(县委干教办)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干部培训工作需要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作出专门安排。
第三十二条  干部在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应享受与在岗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共富平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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