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负责水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有关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和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县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和防治水害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全县水政监察;协调处理部门间和乡(镇)际间的水事纠纷。
四、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组织全县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监测河道、湖泊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县河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全县河流、湖泊的综合治理和开发;指导管理全县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审查、报批,并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六、负责水利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水利施工队伍的资质初审工作;对全县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监理。
七、负责全县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县属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
八、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供水、节水灌溉、人畜饮水等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水利建设的计划安排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监督、检查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水利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全县水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水利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建设。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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