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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民营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吸引鼓励县内外客商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县内外客商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享受下列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2年全额、第3年至第5年50%的标准,由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支持企业挖潜改造。
(二)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从投产年度起5年内,分别按50%、40%、30%、20%、10%由财政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奖励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第6至第10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30%的标准预算安排资金奖励企业。
(四)上述财政扶持奖励政策,由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每季度办理一次。20**年以来签定的工业项目,本规定比原文件优惠的,执行本规定。
(五)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企业照章纳税且增长超过上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30%以上的,按超出上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在次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奖励企业。
第三条 县内外客商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享受下列土地扶持政策:
(一)按照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土地出让金按征地成本价或者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缴纳,出让年限一般为50年。
(二)按照租赁方式提供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免缴3年土地年租金。
(三)使用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地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享受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优惠政策。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在审批和建设期间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招商局全程dai办。
第五条 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特大型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商定具体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