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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耕地保护责任制

[09-17 17:50:01]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151
概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深入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70号)和《印发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8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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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深入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70号)和《印发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8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区政府成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国土分局、农委、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目标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国土分局会同农委、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给我区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等目标任务和《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的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区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区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

    (四)无抛荒、乱占、滥用耕地和破坏基本农田现象。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每年年初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年末组织考核。考核方法采取乡、镇自查与区政府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半年组织一次自查,并分别于6月1日和12月1日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二)区政府于每年12月10日前,组织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政府。

    六、乡(镇)要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每年向区国土资源分局、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材料。区政府将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区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监察局、国土分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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