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原始记录与统计台帐
第十九条 乡级统计机构应建立和管理各类原始记录。
第二十条 乡级统计机构应设置统计台帐,台帐数据应当与相应的原始记录及统计报表相衔接,统计台帐应按照时间序列逐月、逐季登记,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
第二十一条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设置和管理应规范化,手工登记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应字迹清晰工整,电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应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章 统计服务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级统计机构对于乡级重要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反馈后,方可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乡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私人、家庭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四条 乡级统计机构应广泛收集各类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的开发和利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围绕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分析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乡级统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统计调查取得的各种原始资料和统计台帐、综合资料、统计报告、重要文件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统计资料的保存时限:定期统计报表、专项调查资料、统计分析报告不低于3年;年度统计报表不低于5年;统计台帐、普查资料、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等应长期保存;各种磁介质调查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有条件的应刻录光盘存档,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连续、完整。
第八章 统计机构分类与考核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规范,制定《安徽省乡级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评分标准》(另行制订)。考核验收按照统一标准、动态监测、分级实施的办法进行,根据评分标准,将乡级统计机构分为三类:考评分值在80分至100分的为一类乡级统计机构;60分到80分的为二类乡级统计机构;60分以下的为三类乡级统计机构。省统计局将适时对统计基础建设成绩突出的乡级统计机构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本规范由安徽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