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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级统计基础建设,逐步实现乡级统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乡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与上报、原始记录与统计台帐、统计服务与资料管理等。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乡级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根据乡镇(街道)人口规模的大小,配备乡级统计机构工作人员。5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街道)专、兼职统计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统计人员;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专职统计人员不得少于2名。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乡级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须取得《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七条 乡级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和变动的,应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八条 乡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标准,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要求,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辖区基本统计资料。
(三)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统计基础建设,组织本辖区内统计业务工作,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基本单位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保持名录库规范、准确、完整。
(五)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九条 乡级统计机构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十条 乡级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做到: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第三章 基础条件
第十一条 乡级统计机构要具备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条件:独立的办公场所;有醒目的统计机构标示牌;有统计机构专用公章;有齐全的办公桌椅、资料柜等;有电话机、传真机等基本通讯设备。
第十二条 乡级统计机构应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加强信息化网络建设,实现省、市、县、乡四级统计网络互连互通,做到统计资料网上传输,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应用和管理现代化。
第十三条 乡级统计机构各项工作经费和调查经费支出,统一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十四条 乡级统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规定依法采集数据,发放和收集基层单位统计调查报表,科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保证数据来源渠道有效畅通。
第十五条 乡级统计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于缺报、迟报、拒报的调查单位,应提出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上一级统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第五章 数据审核与上报
第十六条乡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规定对调查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的审核、查询、订正、录入、汇总,数据的结构合理、正确,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审核、查询记录应填写完整。
第十七条 乡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方式上报统计资料,要求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
第十八条 统计数据上报后,乡级统计机构对上报统计部门要求查询的数据应尽快核查,及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