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41号)第2条规定“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不包括政府补助部分)当年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的,超过部分财政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单位享受上述两项政策按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二)企业与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
1.院校科技合作一般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院校科技合作重点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5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院校合作共建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招投标项目: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技术研发、中试、推广及专项试制设备投入等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项目在验收时的实际投资额小于项目计划投入总额90%的,则同比例减少补助总额。
(三)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1.市区投资2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列入市级综合节能技术专项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30%以内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当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被省级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为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绿色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同一单位涉及不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项目的,按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等确定奖励、补助金额的项目申报程序:
1.在项目投入次年4月底前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并组织单位申报。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有关设备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设备投资额、技术研发费用、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技术开发费奖励的单位,应以技术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单独核算,建立技术开发费管理台帐,对技术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核算和统计。申请时还需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由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等材料。
(二)定额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
1.涉及奖励的评比、认定及资格审核等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参与。
2.市政府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3.各归口管理部门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奖励申请。
(三)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奖励、补助金额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由市财政局在次年4月底前组织单位申报。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奖励、补助的资金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
(3)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配套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由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向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配套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获得补助项目的有效文件和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于上述四项内容之外的其他奖励、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十条 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