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可采用专家评审、论证等形式;市财政局对企业项目资金投入和效益情况进行审核,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市财政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涉及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奖励金额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财政局在市政府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采用合同制管理的项目,根据合同要求按进度拨付。
(四)市政府直接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单位在收到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实行财政扶持资金的中止机制。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进度并及时反映情况,对达不到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认定,应予以中止,并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收回资金,并处相应的罚款。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各类财政奖励、补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项目单位自评和归口管理部门绩效评价。每年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实施意见》要求将绩效评价的计划、情况汇总和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要求,每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同时也可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和资金,市财政局应暂缓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金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类似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多项支持的,原则上只对其中一项给予配套(该项目已享受市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视同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制度。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第十七条 凡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低于奖励或扶持额、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等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各类扶持和奖励政策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