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续,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参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施行。此前安徽省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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