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或工作。因对台交流的特殊性,对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他人又不能替代,本人身体能够承担赴台交流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由派出单位说明派遣的理由,并出具省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和单位人身安全保证,可酌情派出。
11、除组织有特殊委派外,出访人员不得携带配偶、子女同行。夫妻双方不同时派出参加同一个因公出访团组,确属任务特需,他人又不能替代,派遣单位应对其派出的理由出具书面说明。
二、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审批
厅直属单位、厅机关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统一归口厅外事处和厅领导管理和审核。先由主办单位或部门提出请示,经厅外事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厅领导和出国任务审批机关审批。
(一)厅主要负责人的出访事项由省长、分管省长、分管外事副省长审批。
(二)副厅级或副厅级省管干部的出访事项,由分管外事副省长审批。
(三)厅机关人员、直属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的出访事项,由厅长、分管副厅长、分管外事副厅长审批。
(四)直属单位副职(含副处级)以下人员的出访事项由分管副厅长、分管外事副厅长审批。
(五)凡属因公出国(境)任务,由派遣单位或部门报省文化厅外事处会同相关处室审核,报请厅领导审定批准后再报出国任务审批机关审批。
(六)参与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人员的出访事项,应按人员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报文化厅外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厅领导审定批准后,方可向组团单位发同意函。
(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应事先征得人员派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的同意,方可组团。
(八)各单位、各部门应在出访前两个月提交请示件。出访请示件须经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九)厅外事处是本系统临时因公出国(境)任务受理审核部门,要切实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
(一)厅人事处是本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管理部门,负责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进行人员审查并出具人员审查批件。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程序按《省级文化系统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暂行规定》(浙文人[20**]18号)执行。
四、出访人员的管理
(一)出国人员出访时,必须严格按照出国批件的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访问城市、停留时间等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增加访问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确需临时增加顺访国家或延长停留时间,必须事先报经国内原任务审批机关批准。
(二)出访团组和人员不得擅自过境香港、澳门。因特殊情况确需过境香港、澳门或在香港、澳门停留的,必须事先报经出国任务审批部门批准。
(三)出访团组必须指定政治素质好,政策观念强,业务熟悉,作风正派,善于管理的同志担任团组负责人。要在团组中建立临时支部和安全领导小组,制定简明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在出访期间严格执行。
(四)出访人员出访时,应接受我驻外使领馆(处)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使领馆(处)请示报告。
(五)出访人员在国(境)外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浙江省出国(境)对外文化交流人员守则》。
(六)如遇渗透、策反、监控、窃秘和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以及发生人员出走、叛逃等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事件,或危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出国团组应迅速向我驻外使领馆(处)和省文化厅报告。
(七)参加本系统单位派出(组团)的出访人员在出访前由厅人事处负责进行行前教育,派出(组团)单位要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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