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因公出访期间发生人员叛逃、滞留不归等事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五、经费
(一)经批准派出的因公出国(境)团组或个人的出国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规定核支。
(二)专业人员出国(境)进行有偿的学术交流、教学、研究工作或合作演出等,各单位应制定相关的规定,个人所得收入应按比例上交所在单位,并报文化厅备案。
六、纪律和监督
(一)出访团组和个人应在回国后15天内完成出访报告,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报告表,报省文化厅。
(二)出访人员应当在回国后20天内将所持护照交省文化厅外事处保管。
(三)出国(境)任务审批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屡次违反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的,责令当事人做出认真检查外,酌情取消该团组或其个人本次出国(境)任务。
(四)遇突发涉外事件,拖延不报或隐瞒真相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厅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团组和个人的临时因公出国财务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凡擅自绕道旅行、增访与任务无关国家、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所增加的费用一律自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厅外事、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因公出国(境)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纪律的要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反纪律而且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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