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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请销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局全体干部职工的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
二、请假的时限
在工作日内,病假、事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请假天数,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凡是需要请假者,一般情况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见附件)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因本人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或领导不在的,可委托局办公室管理人员代为请假,归岗当天应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2、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并由办公室存档;请假2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后交办公室存档。
3、请假经批准,由办公室发给《准假通知书》通知其本人。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办公室应存档备查。
三、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违反权限、程序擅自批准请假人员离岗的和没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者,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天按50元进行罚款。股室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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