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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决定》(青委〔20**〕89号),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主体,每年要推出一定的岗位,以调动、转任、调任、聘用、兼职、咨询、讲学、社会实践以及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各种形式积极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
第二章 对 象
第三条 根据青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主要引进下列高层次人才: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评选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一定专业实践经验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具有硕士学位并有一定专业实践经验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在某一领域有重大突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七)由相关部门认定具有特殊才能的实用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待 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引进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高层次人才不受人员编制限制,可先进后出,在今后自然减员中冲抵。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原任职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在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档案关系后,财政发给安家补贴和政府津贴。
(一)安家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第三条1至3款人才每人安家补贴15万元,引进手续办理后支付5万元,服务满5年后,再支付10万元;第三条4至7款人才每人安家补贴8万元,引进手续办理后支付3万元,服务满5年后,再支付5万元。
(二)政府津贴标准:前3年第三条1至3款人才每人每月津贴3000元;第三条4至7款人才每人每月津贴2000元。三年后,享受当地高层次人才同等政府津贴。
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和津贴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第三条1至3款人才,服务满2年,一次性补助每人1.5万元;第三条4至7款人才,服务满2年,一次性补助每人1万元。
第六条 政府每年安排20套政策性住房,为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入住政策性住房前,财政发给住房补贴,第三条1至3款人才,每年补贴1.5万元;第三条4至7款人才,每年补贴1万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首个服务合同或协议期满后,续签了5年以上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给予办理政策性住房产权证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转让政策性住房,由政府按当时的政策性住房价格购回。夫妻同属高层次人才引进,就高的一方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待遇。
第七条 带科研项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政府资助科研经费。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调随迁,不迁户口不转关系的,凭《青田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单位证明、户口簿,公安部门给予办理《青田县人才居住证》。持《青田县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享受本县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可随调,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允许调入对口对应单位,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协调落实;在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落实。随迁学龄子女凭《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申请表》,由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就读学校;系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我县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待遇。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人事档案关系由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需调转人事关系而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的,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其新建档案,认定工龄,恢复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到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的研究生给予一定的政府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津贴8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津贴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