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省内科学技术领域带头人培养对象人选:
1、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近五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和市(厅)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2、近五年来,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省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4、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在省级以上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十篇以上论文或出版二部以上专著,并在省内外引起较大反响,近五年来,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在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的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培养对象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程序与办法
第十二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但须经单位同意。推荐材料须经本单位学术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应为每位推荐人选聘请两名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技术水平、业绩等提出推荐意见。其中,第一层次的人选一般由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具有相当学术、技术水平者)推荐,第二层次的人选一般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第三层次的人选一般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十四条 市属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初步评选,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报送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属单位和驻江苏的国家部委所属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经省有关主管部门初步评选后,报送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评审。被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评人员的赞成方能通过。
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的基础上,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培养对象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定培养对象,报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各市、省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培养对象实施培养与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省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科学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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