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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才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扬州产业发展急需的市区各类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的政策扶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五)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六)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人才;
(七)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或硕士学位人才;
(八)我市工业支柱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引进的急缺的优秀技术、管理人才。
第四条 建立引进优秀人才的津补贴机制。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的两院院士,按实际在扬服务月数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5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条件、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的优秀人才,连续三年按实际在扬服务月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4000元、3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在创办企业一年后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七)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优秀人才,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1800元、1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条件的人员,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起,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贴,可连续补贴五年。
第五条 帮助引进的优秀人才改善住房条件。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条件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政府投资建设专家楼供其居住或当其在市区购房时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购买政府提供的限价商品房或当其在市区购房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上述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在扬服务5年以上的,可享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可采取经济适用房的形式和标准建设人才公寓,租赁给外地来扬的优秀人才临时居住,其租赁价格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下浮15%执行。
第六条 对优秀人才购置汽车进行补助。对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超过30万元(含)的高级科技、管理人员以个人名义购置自用汽车的,按车辆购置附加税50%给予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申请人购车当年上缴个人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额的3倍。
第七条 切实解决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以上优秀人才的子女入学、配偶工作等实际困难。硕士研究生以上优秀人才子女入学问题,由用人单位报所在地教育、人事部门,协调安排到同一层次学校就近入学。其配偶原有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用人单位帮助安排进性质相同的本地单位工作;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落实。
第八条 不断提高优秀人才的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优秀人才辞职、离职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无法转移的情况,可以由用人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在扬工作期间其来扬前的工作年限视同已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