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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适用范围:全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民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务的条件、要求、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材料欠缺或手续不齐的,应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需要补齐的材料;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第四条 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五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被咨询人业务范围的,按首问负责制办理。
第六条 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办理程序,如有条件可印发服务指南或行政审批事项须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七条 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和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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