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