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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 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 的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科(股)级干部。
区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科(股)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 区、镇(街道)机关 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提任 区、镇(街道)机关 中层干部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男性一般在 50 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 47 周岁以下;
(四)符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五)提拔副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办事员岗位工作满 3 年,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已满 2 年且有 1 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六)提拔正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副科(股)岗位工作 3 年以上,或者在副科(股)岗位工作已满 2 年且有 1 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 5 年以上且有 2 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七)军转干部回到地方工作满 1 年,可按规定程序任职。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 区、镇(街道)机关 聘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中层干部,除应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男性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 42 周岁以下;
(二)具有事业单位正式人员身份;
(三)任科(股)级职务或工作 3 年以上。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七条 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 中层干部 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 。
第八条 区、镇(街道)机关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上都必须实行竞争上岗, 竞争人选与竞争职位比例一般不低于 2:1 。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专业技术性较强、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职位除外。
第九条 区、镇(街道)机关 中层干部 竞争上岗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理论考试、个人述职、答辩、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示;
(六)讨论决定;
(七)任职备案。
第十条 区、镇(街道)机关 中层干部 竞争上岗可以在机关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进行。个别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竞争人选或本机关人选少、形不成竞岗比例的,可以跨部门、跨地区竞争选拔。
区、镇(街道)机关需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公开选拔中层干部的,要将缺岗情况及公开选拔工作计划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在区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