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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具备下列条例,方可获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一)熟悉本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二)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四)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二、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年审,注册制度
三、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四、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行政职权和管理范围内使用。
五、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经申明作废后,可以申请补领;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或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及时将行政执法证件上交局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示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其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经督查不改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在其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和收回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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