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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大学生村官”计划的意见》(鹤发〔20**〕17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设立“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为规范贴息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大学生村官”创办、领办致富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鹤壁市“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企业服务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贴息资金的安排、审批等事项;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贴息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贴息资金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受理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贴息项目;办理有关贴息手续。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贴息资金,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大学生村官”创办企业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贷款时先向所在的县区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经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第六条 “大学生村官”申请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创业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偿还创业贷款利息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五)组织部门审核出具的自主创业审核意见。
第四章 贴息的标准
第七条 贴息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予以确定。
第八条 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贴息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九条 已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作为贴息对象。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贴息项目、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利息偿还等进行核对汇总,由市委组织部(“大学生村官”管理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并在媒体上公示后,报“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原则上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十一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贴息资金直接拨入创业贷款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核对“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财政贴息的资料,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资金用于“大学生村官”创办、领办的致富项目。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大学生村官”管理办公室)负责掌握贴息项目的推进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凡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