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隐患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及重大事故隐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主体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约谈告诫。
第三条 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凡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由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的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要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二)责任单位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落实整改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书面向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反馈报告。
(三)对短期内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要加强防范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人,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并及时向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四)对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重大隐患,责任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并限期进行整改、及时反馈。
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约谈制度
(一)约谈对象
1、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发生1人死亡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3、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企业)、项目部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4、在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中因安全问题被通报批评的。
(二)约谈事宜
1、发生安全事故、停工整改期满后5日内,由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分管领导、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主要负责人约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谈话。
2、约谈主要听取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企业在事故发生、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相关的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企业、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已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汇报,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分析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企业、项目部、项目监理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企业、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应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3、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企业、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报告上报建宁县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企业、项目部、项目监理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