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政府决策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是政府系统为推进和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能,是推动领导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以调查了解、反馈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为主,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第四条 政务督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政府工作重点,确定政务督查工作事项,确保区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有督必果原则。坚持做到有令必行、有督必果。政府各部门、各镇办对政务督查事项,要及时研究办理,跟踪问效,确保督查事项最终落实;
(三)实事求是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徇私情、不回避矛盾,讲真话、报实情,准确反映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四)讲求效能原则。要把效能建设的要求贯穿政务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既讲过程、更讲效果,力戒形式主义、表面文章,强化最终落实结果。
第三章 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内容分为常规督查和重点督查。
(一)常规督查内容
1、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2、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区政府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落实情况;
3、区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4、区政府领导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提出的重点落实事项和区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重要批示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5、其他需要督查办理的事项。
(二)重点督查内容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全区重要的综合性会议决定事项和区政府领导工作中提出的重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交办落实事项;上级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交办的落实事项。
第四章 政务督查程序
第六条 政务督查分为常规督查程序和重点事项督查程序。
(一)常规督查工作程序
1、督查立项
区政府和区政府负责同志决定督查事项。区政府会议决定的重大督查事项以会议纪要为依据立项;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批示(指示)以领导批示件立项;区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实事项目以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立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以区政府领导对拟办意见的批示立项;上级领导批示办理以上级督查通知单立项。
2、拟办交办
对已立项的督查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登记、编号,下发督查通知,交由承办单位办理。
3、办理反馈
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制定落实计划,明确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区政府督查室综合整理后,以《督查事项处理笺》、《政务督查通报》进行专报或通报。区政务督查工作从立项到结果反馈实行流程闭合,直至最终结果落实。
4、督查催办
为确保督查事项按时办结,区政府督查室对逾期未回告的承办部门或单位实行“催办制”。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告的,即刻下发催办通知单或电话通知;按催办通知单时限要求仍未回告的,将在《政务督查通报》上通报批评。
5、办结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