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三类管理区域建筑风格要按照适当体现徽派建筑特征的要求进行管理。外墙色彩以灰白色为主色调。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建设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中所规定的建筑风貌要求。
第十六条 各区域的各类房屋建设应体现徽派建筑的综合品质要求,坚持适用、安全、耐久、和谐、经济的原则。建筑空间布局应注意周围地形、地貌、水体、名木古树、田园风光等周边环境的保护,做到显山露水,高低错落,进退有序;建筑物装饰体现徽文化特色,合理运用徽派三雕等传统工艺,鼓励建筑物外装饰采用地方材料。
第十七条 各类区域建筑风格严禁采用具有其它外来建筑风格(特定区域另行规定),严禁使用大面积的红、黄、蓝等艳丽色彩;严禁使用葫芦栏杆、罗马柱等具有典型地域性特征的外来建筑构件和马赛克等外装饰材料;严禁在一类管理区域和城市规划区内采用封闭式卷闸门,已有的封闭式卷闸门应在建筑改徽中一并改造。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按法定程序办理规划、国土、建设、文物等各项行政许可手续时,应按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徽派建筑风格管理的控制要求,从严把握审批关。其中: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零星建房,由建房户出具书面承诺,国土部门在审批宅基地的行政许可过程中予以明确;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各类建设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它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时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按区域要求建设徽派建筑风格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意见书》的强制性条款,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监督管理由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完工后,建筑风格的复核将作为规划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外的其它建筑的建设监督管理由审批单位负责,农民零星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建筑风格管理上违反审批规定的各类建设,由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黄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凡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