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黟县城镇规划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城镇农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黟县城镇农民住宅建设管理,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镇农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凡是没有规划的,一律停止审批农村建房用地。城镇农民住宅建设一律按徽派建筑风貌设计审批。规划重点控制区内,必须集中规划建设农民新村(或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一般也应集中规划建设农民新村(或安置区),一时难以规划建设农民新村的可在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由村民自建,镇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严禁在西递、宏村、南屏、屏山、关麓等古村落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兴建住宅及其附属物。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黟县城镇范围内购地建房。城镇居民已以农民名义建房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严禁城镇居民将城镇户口转为农村户口购买农民新村拍卖土地。
严禁在慈张线、省道S218线、宏儒公路、西皮公路、黟金公路等旅游公路两侧100米可视范围内零星建设农民住宅。
第四条 各镇政府为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镇政府负责统一向县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办理农民新村建设报批、建设、管理事宜。
第五条 县建设、国土、文物、房管等部门及各镇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城镇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城镇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拆建、改建住宅:
(一)无房户;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四)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D类危房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城镇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享受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兴建住宅或申请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内安排住宅。有现住宅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农民需兴建住宅或在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内安排住宅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县建设局和国土局,由县建设局会同国土、文物、房管等部门和镇政府定期进行查勘、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拆、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县房管部门和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经县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拆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2.现有的危房原则上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可在不扩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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