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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制度

[09-17 18:03:06]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459
概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制度第一条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加强政务环境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验收行为,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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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制度

  第一条 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加强政务环境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验收行为,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县环保、市政、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会制度。

  竣工综合验收会议采取单项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形式,分别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持。竣工综合验收会的参会人员中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每单位参加人数不能超过两人。会议内容为现场验核、现场检测、现场表态、现场完善手续。先察看建设工程现场,然后验核、检测、座谈表态,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县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需同时具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经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现场核实,对已具备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竣工验收方案,并进行竣工验收登记;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和验收方案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到现场核实竣工验收条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确定竣工验收参加单位及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地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签署意见并退回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出需整改内容的要求。经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再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建设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和地点向本条第三项确定的竣工验收参加单位送达其书面通知,同时向有关部门领取有关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并在竣工综合验收会召开前填写完毕;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在竣工综合验收会上,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设备安装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意见一致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竣工验收成员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建设单位应提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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