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累积待岗三次的;
(二)超越权限,违法行使审批权、行政审核权或行政处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或者无法律依据收费、罚款、摊派各种费用的;
(四)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竣工验收条件,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及其他证书的;
(六)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管失职,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七)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九)司机私自出车造成车辆被盗的;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谈话由主管局长实施并报办公室备案;诫勉由主管局长向局党组提出建议,经集体讨论后,由办公室下达书面《诫勉通知书》;待岗由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辞退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原局内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待岗时间为2-4个月,受待岗处罚的期限依据所犯条款视情节而定。
第十条 年内受到诫勉处理三次的,予以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两个月;
第十一条 年内受到待岗处理达到三次的,由局党组研究后,报县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各股室站队人员如发生违纪行为受到谈话处理的扣发年终奖金20%;被诫勉一次的扣发年终奖金40%;受待岗处罚的,待岗期间每月发200元生活费,要坚持上班,扣发全年奖金。受谈话、诫勉和待岗处理的,除按上述规定扣发本人年终奖金外,并按综合目标百分考核的规定扣除所在股室相应分数。受到待岗、辞退处罚的人员所在股室站队、主要负责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可否恢复工作需本人申请,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局党组按工作需要随时补充、修改;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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