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规范干部考察人员的行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选拔任用好干部,有效防止用人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提出的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的要求,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3、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干部考察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考察,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密切配合。
第四条 干部考察责任制的实施范围
1、对市委管理的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市管后备干部、市委组织部管理的科级干部的考察;
2、对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
3、对县(区)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
第五条 干部考察人员的主要对象
1、市、县(区)委组织部(政工部)的党员干部;
2、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
3、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
4、市委组织部、各县(区)委组织部(政工部)和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从管辖范围内聘请或抽调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干部考察人员的素质和条件
1、具有胜任干部考察工作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熟悉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
2、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
3、具有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熟悉干部考察工作业务,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具有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勤奋敬业、联系群众、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
5、具有廉洁奉公、不计名利、甘当人梯的奉献精神;
6、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上岗培训,对有一定组织人事工作经验的考察人员,可免于上岗培训。
考察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以及在干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同志担任。
第七条 干部考察人员的资格认证
干部考察人员分级推荐挑选,资格经考核后认定,并核发考察工作证。
1、对考察市委管理的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人 员的资格和考察工作证,由市委组织部确定并发证。
2、对考察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人员的资格和考察工作证,由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发证。
3、对考察县(区)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人员的资格和考察工作证,由各县(区)委组织部(政工部)确定并发证,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干部考察人员的持证考察
1、建立干部考察人员持证考察制度。干部考察人员在进行干部考察时应出示干部考察工作证,否则不能参与干部考察工作。对未出示干部考察工作证而进行干部考察工作的,谈话对象有权予以拒绝。
2、干部考察工作证由市委组织部或县(区)委组织部(政工部)统一制发,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监督电话等。
第九条 干部考察人员的责任
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干部考察工作规范》规定的考察领导干部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办事。
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核对象的情况。考察人员要本着对党组织和考察对象负责的态度,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的考察和了解,做好深入细致的考察工作。要采取广泛接触领导和群众、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以事实为依据,在全面考察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人员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客观准确详细地向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汇报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地提出考察意见。
4、起草考察材料,正确评价考察对象。考察材料的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对干部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要说明。考察人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人员对考察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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