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任职学校的要求:中小学教师任职学校要将继续教育工作列入学校的工作计划,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继续工作的精神,制定本校教师培训计划,切实保证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各类进修活动,解决好工学矛盾。通过以老带新、教研活动、组织自学等多种形式,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7、经费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责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收费按《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收费的批复》(冀财综字[1999]第10号;冀价行费字[1999]第4号)执行。
8、奖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侵犯教师继续教育权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五、本规定由景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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