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就下列事项明确委托人与社会代理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采购人应支付的委托代理费用的比例或数量;
2.采购需求和采购完成时间;
3.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标准的制定、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等;
4.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
5.询问或质疑的答复、申请审批或报送备案文件和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政府分散采购活动中编制的采购文件(包括公告和合同)应当使用经市财政局认可的政府采购格式文本。采购文件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技术和商务等方面设置排他性条款。应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和环保产品。
按照政府采购格式文本签订的合同是政府分散采购活动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采购资金支付报销的有效凭证。
(十八)拟发布的各类政府分散采购项目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根据《富阳市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管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评审活动,应有完整的评标记录,有条件的评审现场应全部实行录音录像,并作为电子档案予以保存。一定数额以上的采购项目要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评审,以规范评审现场各方的评审行为。
(二十)对政府分散采购活动进行评审的专家,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从富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相应需要的,按相关规定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评审专家名单报市财政局确认。
(二十一)在实施采购活动中,要依法组成评标评审委员会。采购人及社会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十二)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所代理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三)评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社会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采购人确认的评标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在公示有效期内无疑义的,发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知书。
(二十四)采购人或社会代理机构应在供应商接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
(二十五)采购人是政府分散采购项目验收的责任人,应当在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约后,及时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验收,参与该项目的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协助做好验收工作。
(二十六)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且不得改变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
采购人应明确专门验收人员,严格验收手续,技术含量高的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应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应履行验收书面手续,落实管理责任。
(二十七)政府分散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在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后,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可以提出资金支付申请。要严格结算程序,做到批准手续齐全、发票与验收单等完全相符,要严格按照合同扣留质量保证金,严格按合同期限分期付款。
五、监督检查
(二十八)市财政局应当依法依规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的审计。市监察部门要对全部进场项目实时监控。
(二十九)在整个评标活动中,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对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实行现场监管,其余项目由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监督机构(人员)实行现场监管。
(三十)采购人的监察部门应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分散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三十一)采购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高效地做好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要建立健全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十二)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或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的,采购人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由市财政局依法处理。
(三十三)市财政局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或社会代理机构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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