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规定
一、审批条件:
1、只限于本村村民。
2、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在新住宅建成后由村委另行处理。
3、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
4、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审批宅基地的,应当持人原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房证明,其审批面积同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3、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三、审批宅基地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审批宅基地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富阳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原件3份);
3、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户主身份证(复印件3份);
5、户主户籍证明3份;
6、浙江省村镇农(居)民建房申请表(原件3份);
7、村镇建设规划图或平面图(原件3份);
8、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3份);
9、户主计划生育证明;
10、其它需提交的资料(分房协议等)。
四、收费标准:
1、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45元/平方米;
2、标准图集套用费:300元/套;
3、土地管理费:
(1)新建房屋: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0.5元;
(2)翻建房屋: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0.25元。
4、勘测费:200元/户
五、宅基地批准后,由村镇建设界定实地放样,方可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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