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低收入家庭,按以下方法进行配租:
(一)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申请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申请家庭,也可申请实物配租:
(三)其他申请家庭原则上实行租金补贴配租。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实物配租,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
(一)现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含)以上的。
(二)不能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退回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使用权的。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 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的2%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在保障资金不足的时期,要安排财政预算专项支出。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建造、筹集、维修及管理支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单位投资并按照政府规定租金出租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者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政府或者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或者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照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富阳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且实际居住。
(二)现住房条件。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三) 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镇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含)。
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收入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纳入核定家庭人均建筑面积的人口数。
第二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需填写《富阳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街道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富阳市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的《富阳市特困职工家庭定期救助证》;城镇困难家庭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富阳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