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补缴减免的租金,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对情节恶劣的,按《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监察局依法给予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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