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投资开发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含工业小区,下同)投资开发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富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求平衡。
第四条 公司财务实行乡镇党委(党工委)集体领导下的乡镇长(街道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财务制度
第五条 公司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统一会计科目和组织会计核算。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土地工程款的预付、工程款结算等审批规定,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财务核算
第八条 公司每年须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和独立核算。
第九条 公司必须设立资本金。资本金是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公司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
第十条 公司的收入是指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公司跟入园企业签订的合同价款。收入的确认以办妥土地产权转移手续视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该科目按宗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2.其它业务收入:除主营业务收入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收入。
3.营业外收入: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收入,如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罚没利得、盘盈所得等;政府性补助收入,包括级差地租返还、配套建设资金补助、征地补偿、乡镇成本、土地净收益返还,乡财政补助等其他补助收入。该科目分宗地、分项目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代理出让、转让土地的实际成本支出。该科目核算完成代理出让、转让土地后结转成本支出以及向政府缴纳的各项规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该科目按宗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十二条 公司的管理费用是指开展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差旅费、办公费、社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税金、业务招待费、折旧费等支出。公司发生的这些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并设置二级明细分栏核算。
严禁在公司列支乡镇(街道)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费用是指筹集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差额以及相关的手续费。
第十四条 公司其它业务支出是指公司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一般是指发生的与其它业务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各项净支出,如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罚款支出等。
第十六条 公司的存货是指公司按照协议和结算方式取得的土地资产。存货包括:开发成本等。
开发成本主要核算归集支付土地的价款、青苗赔偿支出、其他补偿支出。应分项目、区块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科目分栏核算。
第十七条 公司用于道路、绿化、污水管道等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基建支出计入“在建工程”,已办理竣工结算的转“固定资产”管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先按估价转“固定资产”管理,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购入的不需安装就可以直接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直接记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九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范围和办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在“累计折旧”科目中反映。其中道路、绿化、污水管道等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折旧年限暂定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