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标准厂房的政策扶持:
(一)标准厂房建设用地优先供给。
(二)在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审批等各类手续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在规划、立项、施工许可、质监等环节上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三)区块标准厂房凡达到规定要求,按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三层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层每平方米加补10元,即第四层60元/平方米,第五层70元/平方米,依此类推。
(四)企业标准厂房凡达到规定要求,用于出售或出租的,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元。其中,用于出租的,具体政策兑现,实行租用期满一年先兑现一半,满三年后全额兑现的办法。
(五)中小企业购买区块标准厂房,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双方形成的税金,属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购买企业,具体兑现办法为:在购买区块标准厂房企业投产营运之日起,从缴纳国地税地方留成部分中逐步兑现。
(六)金融机构应优先向独立法人、信用状况良好、自有资本金不低于35%的标准厂房建设业主发放贷款,并稳步推行向标准厂房购买者提供按揭贷款。积极创新贷款方式向入驻企业发放贷款。
(七)建设业主建造的标准厂房超过项目批文规定期限三个月不能竣工的,按建筑面积予以补助的扶持激励政策减半兑现;超过规定期限六个月不能竣工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按建筑面积予以补助的扶持激励政策。
区块标准厂房和企业标准厂房未达到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出租(出售)等相关规定的,取消激励扶持政策。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已兑现的各项扶持激励政策予以收回。
(八)对标准厂房出售、出租给业主入股企业的,不得享受政策优惠。
第十八条 扶持政策兑现程序。标准厂房建设企业或建设业主必须在按项目批文规定的标准厂房全部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政策兑现,兑现时按实际出租、出售面积和相应入驻企业比例申请相应政策补助;标准厂房入驻企业在租用或受让后即可在年终申请兑现。兑现程序为企业或建设业主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初审,市标准厂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经贸局、发改局、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规划局、统计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企业或建设业主在申请兑现扶持政策时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区块标准厂房)、“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标准厂房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标准厂房出租(出售)合同”、“出租、出售完税凭证”、“租赁企业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等资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