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和扶持政策的若干规定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厂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意见》(富政〔20**〕11号)精神,现就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和扶持政策制订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条 标准厂房的界定。标准厂房是指在规定区域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主要用于租赁、转让,具有一般工业用房的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并由建设业主投资建造的工业性集中生产场所,不包括企业自用的生产用房。标准厂房分区块标准厂房和企业标准厂房两类:
(一)区块标准厂房。指乡镇、街道及富阳经济开发区按照统一规划选址,统一指标控制,功能设施完善,土地新征用、新报批、用地公开出让,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模式规划、建设的标准厂房。
(二)企业标准厂房是指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建设或对原有厂房进行加层或翻建加层并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工业厂房(不含业主入股企业租用)。
第二条 标准厂房的规划布局。标准厂房建设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体现相对集中的要求,重点设在具有较强辐射、集聚功能,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有工业功能区(小区)的乡镇街道应尽可能设置在工业功能区(小区)规划范围内。
第三条 标准厂房的产业定位。标准厂房的建设业主应根据国家产业导向和当地块状经济特点,确立产业定位,努力把标准厂房建设成为主导产业集聚,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的特色制造业基地。
第四条 标准厂房的建设业主。标准厂房建设按照“政府推动、业主开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发建设,尤其要积极实施和重点推进“订单式”的标准厂房建设。具体由乡镇街道(功能区、小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业主等单位和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投资组建公司,并作为建设主体进行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标准厂房的建设规模。区块标准厂房建设占地规模原则上要求在50亩以上,并按一次规划、整体实施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审批、建设、管理。个别地方的区块标准厂房建设可因地制宜,确定相应的建设规模,但厂房建筑规模最低不少于20000平方米。企业标准厂房必须同时符合单独立项审批、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首次出租年限3年(含)以上等条件。
第六条 标准厂房的土地来源。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通过盘活存量和新增用地两种方式解决,以盘活存量为主。
(一)企业现有的闲置用地或原有项目未能正常投产而搁置的土地。
(二)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存量土地和厂房,拆低建高、改建加层、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非生产性用房。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而新增的土地。
(四)村级组织原有的安置用地。
(五)村级组织原有的废弃的工矿用地、公共事业用地等。
(六)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小区)已经征用但尚未出让的土地。
(七)市政府在安排工业新增用地时优先保证用于建造标准厂房用地。
第七条 标准厂房的用地方式。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采用公开出让方式。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及调整的所属区块的基准地价。
第八条 标准厂房的用地控制。建筑密度宜控制在40%左右,建筑容积率原则上在1.3以上,绿化率控制在15%以下。对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应适当放宽建筑高度的限制。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或需用地10亩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进入标准厂房。
第九条 标准厂房的建筑要求。标准厂房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等外形宜规整。建筑立面应简洁明快,符合现代工业厂区的整体风格。要注重建筑物外装饰的统一性和标志性,在表达企业个性的同时,注重区块内建筑物的整体协调。标准厂房应严格按照工业用房标准建设,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严格执行“三同时”。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适当的灵活性。层高、柱距、跨度等设置应满足绝大部分工业建筑的通用要求。原则上要求:
(一)除机械、装备制造业等产业有特殊要求以外,标准厂房层数要求在3层(含)以上。
(二)单层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三)层高如无特殊要求应控制在4.2—5.5米之间,跨度一般应在8—10米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