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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行办法

[09-17 18:12:20]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426
概要: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纠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第三十条 仲裁裁决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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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决定重新处理的纠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第三十条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所在村组(工作单位)和住址,村级名称、通信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纠纷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仲裁调解书可参考仲裁裁决书的格式制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收费标准前,免收仲裁案件受理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支持,但案件处理中不属仲裁委员会收取的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等,应由当事人承担。双方各自承担的比例,由仲裁委员会裁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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