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文化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xx区基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步伐,巩固和加强街道文化站阵地建设,强化文化站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文化站在社区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区”中的应有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站是基层的文化事业机构,是我区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全民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上级文化部门指导,经费由区政府财政核拨,同时又是当地群众进行各种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文化站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人为本,为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抵制不良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进行时事政策、建设“和谐社会”、构建“文化xx”等方面的社会宣传教育。
第五条 积极整合辖区文化资源,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活跃社区文化生活。
第六条 建设文化站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活动。
第七条 努力抓好业余文化团队建设,举办各类文化艺术讲习班(讲座),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和群众文艺团体。
第八条 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文化信息,负责管理“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基层中心工作。
第九条 积极完成市、区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各项业务性工作。
第十条 负责辖区内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开展街辖内的扫黄打非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社区文化活动室工作。
第三章 阵地建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文化站建设纳入街道建设整体规划,站舍面积应达到广东省一级文化站(1000?O)以上的标准,有条件的街道应达到省特级站(1500?O)以上的标准。主站面积不够的可以设立200?O以上的多个分站。
第十三条 文化站要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做到动、静有别。文化站应设置有老年活动室、少儿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多功能培训室、美术书法室、舞蹈排练厅(室)、美术展览厅和多媒体多功能礼堂(影视厅)等。文化站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以满足社区文化活动基本需求。
第十四条 文化站的设置要坚持方便群众活动的原则,装修装饰要经济适用,既要突显浓厚的文化氛围,又要注重公共安全和消防要求。
第十五条 文化站是公益性文化服务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占、挪用文化站场地,不能擅自改变各功能室的用途。特殊情况需置换场地,需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同意。加强文化站场地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四章 文化活动和团队建设
第十六条 文化站要积极整合辖区内各类文化资源,不断创新群众文化活动的形式和内容,面向社区组织开展具有本街特色、群众乐于参与的各类文化活动,丰富社区群众文化生活。
第十七条 文化站各类培训活动时间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活动场所、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必须以多种方式在辖区内公示,并在站内显眼位置悬挂。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提前7日公示。
第十八条 文化站图书室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图书借阅服务。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36个小时。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以多种方式在辖区内公示,服务时间要在室内显眼位置悬挂。
第十九条 文化站要抓好业余文艺团队建设,把街辖内文体人才组织起来,建立各类业余文化、艺术和体育团队,每个文化站应建立20支以上各类业余文体团队。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定期组织培训活动,充分发挥业余团队的作用,促进社区群众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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