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航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加强港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xx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港港区内已通航和规划通航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xx港港区是指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xx港总体规划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确定的陆域港界和水域港界范围。
第三条 xx港务局是xx港港区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港区航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xx港港区航道规划应当符合xx港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在xx港港区进行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xx港务局应当加强对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监测维护,定期进行航道疏浚,保证航道畅通。
第七条 在xx港港区水域(以下简称港区水域)范围内修建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应当符合xx港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涉及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经xx港务局审批同意。
第八条 在港区水域从事下列施工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经xx港务局审批同意:
(一)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
(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但是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三)其他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九条 申请在港区水域修建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应当向xx港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份),说明项目基本情况;
(二)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各一份,复印件);
(三)有关图纸资料(一式四份):
1. 所在河段水下地形图;
2. 过船建筑物还需要提交该建筑物的结构型式、规模、通航标准、通过能力等设计资料以及该建筑物上、下游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3. 修建跨(过)河缆线、管线须提交标明比例的轴线图,轴线图应当标明跨(过)河缆线、管线所在断面的航道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通航净空尺度及埋设深度等技术数据;
4. 建筑物纵断面设计图和总体平面布置设计图,图中应标明与通航有关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净空尺度及埋设深度等技术数据。
以上图纸平面坐标采用北京54坐标系统,高程采用珠江基面;
(四)对航道通航条件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在港区水域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 应当向xx港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份),说明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的原因、位置、期限等;
(二)与通航条件有关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四份),内容包括地点、范围、期限、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宽度、开采量、弃渣处理以及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措施等;
(三)施工河段水下地形及施工布置的作业图纸(四份);
(四)对航道通航条件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提交专题论证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在港区水域进行第八条规定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应当向xx港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份),说明原因、位置、工程量、期限等;
(二)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各一份,复印件);
(三)通过专家评审的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评审意见(四份);
(四)施工河段水下地形及施工布置的作业图纸(四份);
(五)对航道通航条件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对航道通航条件的论证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的水下地形及施工布置作业图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地点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1000米以上的,测量范围为施工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1000米,测图比例1:5000;
(二)施工地点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1000~5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500米,测图比例1:2000;
(三)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小于5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200米,测图比例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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