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医疗难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 “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办法,对患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住院医疗救助、限额门诊医疗救助和看病医疗优惠,建立管理制度化和操作规范化的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
(三)坚持量力而行,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原则;
(四)坚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则。
第二章 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具有本区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贫困居民。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一)已列入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低保对象;
(二)经认定的农村五保户、孤儿、城镇孤老等“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我区城乡居民家庭,农村居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具下述情形之一者: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定期进行血透、腹透的;
2、恶性肿瘤的;
3、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的;
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
5、精神分裂症、双向性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的;
6、心脏病的(二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
7、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的;
8、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的;
9、患其他重大疾病,农村居民住院治疗费在30000元以上、城镇居民住院治疗费在50000元以上的。
第三章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
(一)对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区(村),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其个人应缴交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